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關於保險法所規定之相關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B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D 保險人未於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保險契約已經停效超過半年,要保人現在希望「恢復效力」時,保險公司可能會擔心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在這段期間內發生了變化。為了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控管」與「要保人的時效期待」,法律會要求保險公司在『多短的時間內』就必須決定是否要查看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你覺得這個反應時間,應該跟一般的理賠期限一樣長,還是要更迅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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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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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考查保險法中各項重要程序的法定期限,需要對數字有敏銳的記憶力。
停效與復效的期限規定
選項 (C) 的敘述有誤,依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當保單停效超過六個月後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可以)於申請之日起 5 日內(而非 15 日)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如理賠給付期限、部分損失終止契約的通知期,以及收到可保證明後不為拒絕視為同意的期限,依規定的確都是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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