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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內,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部份損失者,關於契約終止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得行使契約終止權
  • B 只有要保人得終止契約,保險人不得終止
  • C 只有保險人得終止契約,要保人不得終止
  • D 保險標的僅發生部份損失時,契約應繼續存在,雙方均無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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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標的(例如一棟房子)在契約期間內被火燒掉了一半,這棟房子的「風險狀況」是否還跟投保當時一模一樣?如果保險契約是一個基於「風險對價」所成立的對等合約,當風險天秤發生傾斜時,為了保障合約雙方的公平性,法律應該讓哪一方擁有重新決定是否要繼續這份契約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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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觀念!這題考查的是財產保險中關於「部分損失」發生後的契約效力規定,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 82 條的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這個立法的用意在於,當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毀損後,原先評估的風險狀況可能已經改變。為了兼顧雙方權益,法律賦予了要保人(proposer)保險人(insurer)**雙方各自評估是否繼續維持保險關係的權利,因此雙方都得行使契約終止權,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法規題。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對於法條「權利主體」的熟悉度。許多初學者在作答時,可能會憑直覺誤以為為了保護消費者,只有要保人能單方面終止(如選項 B),或者認為既然未全損契約就必須強制延續(如選項 D)而掉入陷阱。你能清晰地辨識出雙方皆有終止權,代表你的法理邏輯與法規記憶都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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