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其保險金額
- B 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複保險於保險金額總額逾保險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按比例負責,且賠償總額不受保險標的價值限制
- D 善意複保險於保險金額總額逾保險標的價值時,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為一支價值 $10,000$ 元的手機,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各投保了 $10,000$ 元。若手機不幸失竊,而法律允許你從兩家公司共領取 $20,000$ 元,這對整體社會的道德風險會有什麼影響?為了維持「保險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害」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限制最終拿到的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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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正是財產保險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靈魂。
損害填補原則與善意複保險
在財產保險的制度設計中,保險的功能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害,而非讓其藉由保險事故的發生來獲取額外利益。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在善意複保險(Good faith double insurance)的情況下,雖然保險契約依然有效,且各保險人依其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但為了落實損害填補,所有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選項 (C) 卻提到「賠償總額不受保險標的價值限制」,這顯然與法律防止不當得利的初衷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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