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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破產管理人得於破產宣告後多久內終止保險契約?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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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要保人破產後,他名下的保險契約若具有財產價值,法律會交由破產管理人來處理。考慮到破產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時間盤點所有財產並評估每一份合約的留存價值,但又不能讓清算程序無限期拖延,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給予管理人多長的觀察評估期,既能兼顧「處理效率」又能「周延保障債權人」呢?這個數字通常比一般的催告期長,但會是一個常見的季節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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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保險法》中關於要保人身分變動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28 條的核心內容。當要保人(proposer)不幸宣告破產時,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保險契約並不隨之失效,而是為了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繼續存在。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行使期

為了在「保障債權」與「保險契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法律賦予破產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一個法定的抉擇期間。根據現行法規,破產管理人必須在破產宣告後的三個月內決定是否要終止契約。這個期間的設計,是為了讓管理人有充足的時間評估保單的價值(例如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應納入破產財團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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