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關於保險人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約定給付期限者,保險人應於接獲通知後 10 日內給付保險金
- B 未約定給付期限者,保險人應於接獲通知後 5 日內給付賠償金額
- C 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原因逾期給付者,應付年利率 5%之遲延利息
- D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依約定期限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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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需要先核實狀況才能撥款。如果保險法沒有特別規定一個「預設」的處理期限,而保險公司又故意拖延審核程序,這對弱勢的被保險人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又是如何透過「利息補償」來制衡這種潛在的延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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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給付期限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金給付的起算點與法定時限,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兼顧契約自由與對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
保險金給付的法定期限與利息
根據《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的義務,是建立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的前提下。若契約中已有約定期限,則從其約定;若未約定給付期限,法律則規定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而非選項 A、B 所述的 10 日或 5 日)完成給付。至於遲延利息的部分,若逾期是因為可歸責於保險人的原因,則應支付**年利率一分(即 10%)**的遲延利息,而非一般民法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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