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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財產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如非因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而完全滅失時,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對於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均無須返還
  • B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對於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應予返還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已收取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D 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對於已收取之未到期保險費,保險費不得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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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一支珍貴的手機投保了「螢幕破損險」,但在保險期間內,這支手機卻不小心掉進深海中完全找不回來了(假設這不在理賠範圍)。既然手機已經徹底消失,保險公司在未來還有可能遇到「螢幕破損」這個風險嗎?如果風險已經絕對不可能發生,你認為這份保險契約應該繼續維持下去,還是提早劃下句點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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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財產保險中「標的物滅失」對契約效力與保險費的影響。

保險契約終止與對價平衡

依據《保險法》第 81 條的規定,當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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