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保險法有關人壽保險停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催告與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B 保險費經催告後,要保人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繳納
- C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得依保險人最後留存之聯絡資料,以約定方式擇一發出,並視為已完成通知
- D 保險費於到期未繳付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催告送達後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保險契約即停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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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誰是真正負有「繳納保費義務」的當事人?如果合約因為沒繳錢而面臨中斷,法律最優先需要確保「誰」得知這個訊息,才具備法律上的催告效力?若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送達給所有未來可能領錢的人,這在法律邏輯與實務執行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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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要保人(policyholder)、**被保險人(insured)與受益人(beneficiary)**在契約效力變動中的法律地位。你能排除干擾項並選出 A,說明你對保險法第 116 條的受通知對象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催告送達對象的法定範圍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保險公司)必須進行催告,且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的最後住所或居所。法律之所以強制要求送達要保人,是因為要保人是負有交付保費義務的人,且契約停效(suspension)直接影響其權益。雖然法律在近期修正中,對於被保險人的通知權益有所著墨(如選項 C 所述),但將「受益人」一併列為法定的強制催告送達對象,在現行法律中是不存在的,這正是選項 (A) 敘述錯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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