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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信託與保險之結合,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 A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B 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C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自有財產名義表彰
  • D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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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一筆交給他人代管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被代管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我們在法律名義上應該將這筆錢標示為該公司的『私人物業』,還是標示為該筆交易專屬的『特定用途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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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這個明顯違反信託基本原則的選項!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必須嚴格分離。根據《保險法》第 138-2 條的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時,必須設置信託專戶,並且應該以**「信託財產」**的名義來表彰,絕對不能與保險公司的「自有財產」混為一談。選項 (C) 說要以自有財產名義表彰,這會導致信託資金失去獨立性,因此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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