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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照保險法之規定,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B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 C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 D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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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認同「人的生命與身體完整性是無價的」,那麼當保險公司履行契約給付金錢後,法律是否還會像對待「損壞的汽車」一樣,允許保險公司主張自己繼承了被害人的權利去向肇事者討債?這與防止獲利的原則是否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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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中最重要的法理概念之一——「代位權之禁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代位權的適用邊界與法理

在保險法體系中,**代位權(Subrogation)**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雙重利益。然而,**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涉及的是無價的人生命與身體,這與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不同,法律上並不認為人命可以被精確量化為金錢損害。因此,根據《保險法》第 103 條的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於選項 A、B、C 分別描述了受益人的基本定義、保險人的抗辯權延伸以及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均符合法條與保險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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