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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甲向 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送保險。運送途中,甲為避免貨物因暴風雨而全部滅失,緊急僱用額外車輛轉運貨物,支出費用 20 萬元。該批貨物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貨物價值為 200 萬元。依保險法之規定,A 公司對甲所支出之避免損害費用,應償還多少?
  • A 無須償還
  • B 2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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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僅涵蓋了貨物實際價值的一半,那麼當被保險人為了搶救這批貨物而支付了一筆額外費用時,要求保險公司負擔「全額」的救助費用,是否符合雙方當初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等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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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損害防護費用(Mitigation Expenses)」的核心觀念。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減輕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保險人負有償還義務。但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的處理。

比例分攤原則的法理應用

當保險金額(100 萬元)低於保險標的之價值(200 萬元)時,依照《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保險人對損害防護費用的償還,必須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比例來計算。這代表保險公司僅就其承擔風險的比例來分擔這筆救助支出。其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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