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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9 題

依據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範,下列關於傷害保險實務運作的敘述,那些是正確的?
①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②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所致死亡、失能或傷害,為契約之絕對不保事項
③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
④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負給付責任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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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實務中,對於像是「汽機車競賽」這類高風險活動,保險法是規定『全台灣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絕對不可以承保』,還是僅規定『在一般標準保單中先予以排除,除非保戶與公司另外達成加費承保的約定』呢?這兩種說法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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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中,**「意外」**的定義是理賠的核心,必須同時符合非疾病、外來與突發這三要素。而關於條文中的時間限制,規範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起 180 日內死亡或失能,保險公司才負給付責任,這是為了確保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些基本觀念你都掌握得很好。

法律限制與除外責任的區別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難點在於區分「除外責任」的性質。選項 ② 提到的競賽或表演,在示範條款中屬於**「除外責任(原因)」,這類風險通常被視為「相對不保事項」,意即在標準契約中不保,但若雙方另有約定或加保附加條款,仍有承保可能,因此敘述為「絕對不保」並不精確。此外,關於未滿十五足歲的規範(依據《保險法》第 107 條),其死亡給付僅限於喪葬費用(funeral expenses)**且有金額上限,其餘死亡給付需屆滿十五足歲才生效,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避免道德風險的重要法律規範,你能辨析出這點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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