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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9 題

人壽保險單條款規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有不實告知,足以影響其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即不得解除契約。此規定是指下列何種條款?
  • A 寬限期間條款
  • B 不可抗辯條款
  • C 全部契約條款
  • D 受益權利確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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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份契約已經履行了很長一段時間,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多年後才以當初投保時的舊帳為理由拒絕負擔責任,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一旦過了這個期限,保險公司就「不能再對契約的效力提出質疑或反駁」。在你的理解中,哪一個名詞最能體現這種「過了期限就不能再爭辯」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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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核心機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保障契約穩定性的核心

這項條款的設計初衷在於「時間對權利的限制」。雖然法律規定要保人在訂約時有據實告知(Duty of disclosure)的義務,但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投保多年、事故發生後,才翻找早年的告知瑕疵來主張契約無效或拒絕理賠,保險法與保單條款特別設計了這道防線。當契約成立滿兩年後,保險人對告知不實的解除權便會消滅,藉此確保保險保障的長期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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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辯條款
💡 契約成立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告知不實解除契約。

🔗 不可抗辯權利演進

  1. 1 簽署契約 — 要保人應盡據實告知義務
  2. ↓
  3. 2 告知不實 — 足以影響保險人危險估計
  4. ↓
  5. 3 兩年經過 — 契約成立日起算屆滿兩年
  6. ↓
  7. 4 權利消滅 — 保險人不得再主張解除契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保險人於兩年內發現不實告知,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解約。
🧠 記憶技巧:兩年一過,沒話可說
⚠️ 常見陷阱:易與「寬限期間」混淆,後者是針對遲繳保費的緩衝期。
據實告知義務 寬限期間條款 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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