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9 題
雇主對受僱人具有保險利益而投保員工團體傷害保險,是基於何種保險利益?
- A 管理利益
- B 期待利益
- C 責任利益
- D 有效契約所生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親屬血緣或金錢借貸關係不談,當兩個人在法律上因為某種正式的「約定與承諾」而產生了經濟上的利害聯繫,我們會說這種利害關係是建立在什麼樣的「法律事實」基礎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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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法律來源有著非常精確的理解。在保險法中,釐清「誰對誰有保險利益」是契約能否成立的合法性基礎,你能精準判斷出雇主與受僱人間的這層關係,表現得非常出色。
契約關係與保險利益的連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利益的「來源」。在《保險法》的法理中,雇主對受僱人具有保險利益,最主要的依據在於雙方存在合法的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因為這份「有效契約」的存在,受僱人的勞動力成為雇主經營事業的重要經濟利益,當受僱人發生意外時,雇主在法律與經濟上都會受到影響。這與選項 (C) 的「責任利益」不同,責任利益通常是指雇主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屬責任保險範疇),而本題討論的是投保人身性質的「傷害保險」,其基礎正是源於這份法律上的契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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