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2 題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及第 25 條之規定,保險人得如何主張救濟?
- A 終止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退還給要保人
- B 主張契約無效,已收之保險費應退還給要保人,要保人也需返還曾經理賠之金額
- C 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退還給要保人
- D 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應全部退還給要保人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契約是一種高度依賴「誠實」的法律關係。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故意隱瞞了巨大的風險來騙取保單,當這種欺騙行為被揭穿時,法律是該讓契約「從現在起停止」就好,還是應該「溯及既往地抹除」這份契約?此外,為了讓大家不敢心存僥倖去隱瞞資訊,法律會選擇把保費退還給這個不誠實的人,還是讓他付出代價、沒收保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的法源
在《保險法》的框架下,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是體現「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的核心。當要保人違反第 64 條,未能據實說明重要事項時,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是**「解除契約」**。這裡的「解除」與選項 (A) 所提的「終止」在法律效果上截然不同:解除會使契約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這也是針對違反誠信行為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