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有關告知義務的規範有二年抗辯期間,請問此二年的期間在法律上稱為?
- A 等待期間
- B 試保期間
- C 除斥期間
- D 消滅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保險公司因為客戶沒說實話而想「單方面撤銷或取消契約」時,這種權力是屬於「要求別人付錢或做事」的權利,還是「只要一開口,合約關係就會直接發生變動」的權利?在法律制度中,後者這種「單方改變現狀」的權力,通常會受到哪一種時間概念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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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除斥期間」,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64 條的「告知義務」及其法律效果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是法律觀念題的常客,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時間限制的核心邏輯。
形成權與除斥期間的性質
在我國法律架構下,保險法第 64 條賦予保險人在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擁有「解除權」(Rescission right)。這種權利在法律分類上屬於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意即權利人僅需單方意思表示,不需對方同意,就能使契約關係消滅。為了維護契約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權利長期懸而不決,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即為除斥期間(Peremptory period);一旦兩年期限屆滿,解除權便會直接消滅,保險人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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