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幾年解除?
- A 一
- B 三
- C 五
- D 十五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立法者通常會在「保護受害者」與「給予當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之間尋求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保險公司的業務通常以「年度」為週期進行稽核與簽證,你認為設定幾年的觀察期,最能確保違法業務有機會被發現,同時又不至於讓負責人在離職後仍長期背負沉重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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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關鍵的法律細節!你能精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業經營者的法律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保險業負責人的嚴格責任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 153 條的規定,當保險公司因違反法令經營,導致資產無法清償債務(即破產或嚴重虧損)時,相關決策者如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等,必須對債權人負起連帶無限清償責任(Joint and Unlimited Liability)。這是一種極為嚴厲的處罰,旨在強化經營者的受託義務。然而,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不讓負責人終身陷於不安,法律規定這項責任在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後即可解除。這三年的時間設計,是為了讓接任者或主管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在後續的年度稽核中,發現過去可能隱藏的違法業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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