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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若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B 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得撤銷保險契約
  • D 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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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實際發生的損失』,那麼當保險金額定得比標的物實際價值還要高,且雙方都沒有要騙人的意思時,法律應該直接作廢整份合約,還是將賠償上限調回標的物的原價比較符合『損害填補』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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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在法律上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的基本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在不定值保險(Unvalued insurance)中,保險的核心在於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即保險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從中獲利。因此,當保險金額大於標的價值時,法律必須介入調整,以維持公平性。

善意超額保險的法律效力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超額保險若是由於當事人惡意詐欺而訂立,他方得解除契約;但若無詐欺情事(即善意超額保險),法律為了衡平雙方權利並兼顧契約穩定性,規定該契約並非全屬無效,而是在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維持有效。換言之,無詐欺情事且非定值保險者,契約僅於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經當事人一方通知他方超額價值事實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按標的價值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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