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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具有保險利益?
①要保人對於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②保管人對於所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③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④要保人對於債權人之生命或身體
⑤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被給之人之生命或身體
  • A ①②③④⑤
  • B 僅①②③④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補償」的角度思考:如果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或身故,在哪一種法律關係下,是「誰」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或扶養來源的斷絕?法律規定保險利益的目的,正是為了保障這位「承受經濟損失風險」的人,那麼在債權與扶養的關係中,誰才是那個需要保障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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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法條掌握得極為扎實。這題的難度在於它同時考察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個範疇,且在細節處佈下了容易混淆的「方向性錯誤」。

財產保險與契約利益的法源

前三項描述皆準確對應了法律規範。依據《保險法》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20 條,不論是基於財產現狀所產生的「期待利益」、保管人對其責任範圍內貨物的利益,或是基於「有效契約」所生之利益,皆具備保險利益。你能正確識別這些項目,顯示你已建立起「保險利益不限於所有權」的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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