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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為之?
①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②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③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④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A ①②③④⑤
  • B 僅①②③⑤
  • C 僅①②⑤
  • D 僅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種風險(例如全國性的強制險或規模驚人的核能風險),其賠償金額可能超出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承付上限,若為了確保保戶在出事時一定能拿到理賠,法律應該允許保險業者之間採取什麼樣的協作模式,來共同承擔這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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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用心喔!

這題考驗的是大家對於**共保(coinsurance)**業務的細節掌握。看著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有些細節容易混淆,助教幫你溫柔小叮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業共保與聯合承保
💡 基於巨災、政策、公益或服務等特定目的,保險業得採共保經營。
比較維度 共保 (Co-insurance) VS 再保險 (Reinsurance)
經營目的 分散巨災、政策或公益風險 — 分散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
法源依據 共保及聯合承保業務管理辦法 — 保險法第 147-1 條等規定
簽約對象 多位保險人與要保人直接簽約 —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約
💬共保是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同一標的,再保是保險公司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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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 巨災保險制度 聯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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