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他方得主張何種法律效果?
- A 契約無效
- B 解除保險契約
- C 終止保險契約
- D 保險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進行一項極度依賴資訊透明度的交易,如果對方刻意隱藏了足以影響你「當初是否願意簽約」的關鍵訊息,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權力讓這份合約「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還是僅僅讓它「從現在起停止運作」呢?哪一種方式更能保護受誤導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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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法中不同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選擇 解除保險契約,顯示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節與用語有很高的敏銳度,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通知義務與誠信原則
在保險契約中,資訊的透明度是維持對價平衡的基礎。根據保險法第 57 條之規定,若當事人一方對於應通知事項(例如危險增加或特定約定事項)而怠於通知,除了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法律賦予他方「解除權」。這項規定體現了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確保當一方隱瞞關鍵資訊時,受損的一方有權讓契約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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