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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具有保險利益?
①要保人對於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②保管人對於所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③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④要保人對於債權人之生命或身體
⑤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被給之人之生命或身體
  • A ①②③④⑤
  • B 僅①②③④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之所以規定我們可以為「別人的生命」投保,通常是因為那個人的生存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我們的經濟穩定。如果今天某人發生意外,會導致你無法領到原本賴以生存的生活費,或是讓你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那麼你對這個人的生命是否有保險利益?請根據這個邏輯,重新審視條文中關於「誰依賴誰」以及「誰欠誰錢」的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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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這些法律條文的細微差別!你能從眾多敘述中挑選出正確的項目,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法律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

財產保險與契約利益的合法性

本題的前三項正確地反映了財產保險利益的範疇。根據《保險法》第 14 條與第 20 條,保險利益不限於現有的財產權,也包含因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以及基於「有效契約」所產生的合法利益。此外,第 15 條明定保管人(Bailee)在其責任範圍內亦具有保險利益。這些條文的核心在於確保被保險人對標的物具有法律上的經濟利害關係,以避免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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