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假設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考量土地開發效益,擬將 A 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丁建設公司,惟丙堅決反對。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論下列問題:
假設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考量土地開發效益,擬將 A 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丁建設公司,惟丙堅決反對。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論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乙依法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對丙應依法踐行何種事前程序與連帶清償責任?於辦理登記時,地政士須協助甲、乙提出何種證明?(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面對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設定負擔題型,考生應直接聯想該條文對少數共有人的「程序保護(第2項通知/公告)」與「實質保護(第3項連帶清償)」雙重機制。解題時除了引用母法外,務必精準連結《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之1準用第95條之規定,論述登記實務上必須提出的通知與對價受領/提存證明,切勿誤引錯誤條文。
小題 (一)
甲、乙得否未經丙同意,逕行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其多數決之法定門檻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為「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與用益物權設定。思考重點在於:「設定地上權」是否適用本條第1項的多數決?接著,準確寫出該項規定的「法定門檻」(人數與應有部分的雙重條件,或應有部分的絕對多數條件),並將題目中甲、乙的持分與人數套入檢驗,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