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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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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純法規記憶題,考驗對《地政士法》的熟悉度。需回答三個問號:1. 例外得委託其他地政士的情形(第17條:生病或其他重大原因);2. 登記助理員的資格條件(第29條:領有地政士證書、專科地政畢或高中職畢+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等條件);3. 僱用助理員的人數上限(第29條:每人最多2名)。依序作答,條理分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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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地政士法》中關於地政士親自執行業務之例外規定,以及登記助理員之資格與僱用人數限制,屬於法規記憶型考題。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違反此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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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政士之執業紀律與懲戒法律效果。答題時首先應指明『親自處理義務』的正確法源(第17條),接著點出借牌行為具體違反第27條第2款。最後,在論述懲戒處分時,必須精確引用第44條第3款,說明情節重大者的法定效果為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切勿誤引第15、45至48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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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政士未親自處理受託事務,且允諾他人假藉名義執業之違法行為,及其依法應受之懲戒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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