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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試比較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以申請發給抵價地為例)與平均地權條例之「市地重劃」,當原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時,兩法規對於抵押權的處理程序與權利轉載機制上有何差異?若因開發致無法達到設定目的或未受土地分配時,權利人得如何主張權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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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比較題,且無劃分子題,作答結構極為重要。思考步驟:1. 拆解題目要求:(1)比較區段徵收(領抵價地)與市地重劃在「抵押權處理程序與轉載機制」的差異;(2)無法達設定目的或未分配土地時,權利人(抵押權人)的救濟或主張。2. 法源定位:《土地徵收條例》第41、42條 vs 《平均地權條例》第62、64條。3. 核心差異點: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因擔保品暫時消失且未來分配未定,原則上需「先塗銷」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協議」,才能將抵押權轉載至未來的抵價地;而市地重劃基於權利變換,是「法定當然轉載」。未能分配土地時,兩者皆走向「從補償金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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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兩大土地開發方式中,他項權利(尤其是抵押權)之處理機制差異,以及權利無法轉載時之代位受償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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