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可建築土地一筆,權利範圍各持有三分之一。甲因長年居住在外縣市,對於土地疏於管理,與其他共有人亦缺乏聯繫。乙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土地上建有房屋,惟未領得使用執照及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甲發現後遂提出分割方案向市政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申請將土地分割為三筆,產權各自單獨所有,建有房屋的基地由乙持有,以釐清管理使用之權責。請問若調處成立,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的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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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為「共有物分割」、「調處成立」及「申請登記」。思考順序如下:首先點出調處成立之效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規定,調處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接著敘述程序,包含單獨申請、未會同共有人權狀之處理方式。最後列出應備文件,特別強調要檢附「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時間分配上,程序與應備文件各佔一半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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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不動產糾紛調處成立後,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單獨申請程序,以及登記應備文件,尤其是未會同申請人其權利書狀免提出之特殊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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