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三 題
三、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係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課徵,為簡化稅政,房屋稅條例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增訂第 6 條之 1,以明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開徵期間。請說明第 6 條之 1 的重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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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最新修法(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考生需熟悉113年初三讀通過的《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內容。重點必須涵蓋三個核心概念:1. 課稅所屬期間(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2. 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2月末日)、3. 開徵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同時應點出此條文將以往「按月計課」改為「按年計課」的簡化稅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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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法(房屋稅2.0)新增訂之第6條之1。核心在於房屋稅改制後的「課稅期間」、「基準日」與「開徵期間」三大重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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