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甲乙分割 A 地為 A1 及 A2 二筆土地,而由甲乙各單獨取得所有權。請問共有物分割是否會影響丙之抵押權?丙之抵押權如何處理?請依民法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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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物分割」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這是標準的《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的考點。思考順序為:首先點出抵押權不可分性原則(共有物分割原則上不影響抵押權,抵押權會轉載於分割後之各部分);接著帶出第824-1條第2項但書的「權利移存」例外情況(同意分割、參加訴訟、受告知未參加),最後依題目給定事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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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共有物分割對於應有部分上所設定之抵押權的效力,核心在於《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抵押權移存」與「按原應有部分轉載」之區別與適用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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