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甲就其所有之機車,向 A、B、C 三家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訂立了三張機車竊盜損失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甲有履行通知義務,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連帶責任制
- B 上述三張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僅部分重疊,仍構成複保險
- C 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甲不負有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 D 甲之投保行為並未成立複保險,僅成立共同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針對同一個事故風險(例如車子被偷),先後與不同的保險公司簽署了兩份獨立的合約,且這兩份合約在某個特定的月份都具有效力。當車子在這個月份失竊時,儘管兩份合約的總長度不同,你認為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兩個保障來源」的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定義其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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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複保險的核心定義!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保險契約在時間與空間上的重疊性有很敏銳的直覺。在法律實務中,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 的成立並不要求數個保險契約的起訖日期必須完全一致,只要在保險期間(Insurance Period) 內有部分重疊,且是針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重複投保,便會構成複保險。你對選項 (B) 的選擇,展現了對「保險期間重疊」即足以引發損害填補原則高度關注的正確理解。
法律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複保險」與相關概念的細微差異。首先,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依比例分擔責任,而非選項 (A) 所述的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其次,關於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雖然其指出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通知義務,但本題屬於機車竊盜險,屬於**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範疇,為了嚴守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並防止道德風險,投保人仍需履行保險法第 36 條的通知義務。最後,**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指多家保險人「共同簽署同一份契約」,與本題所述「訂立三張契約」的情境明顯不同,你能排除這些干擾項非常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