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情形,何者應返還保險費?
- A 於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
- B 保險契約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為不實說明時,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而解除時,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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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律關係中,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其中一方的「欺瞞」或「惡意不當得利」而消失,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這名不誠實的人拿回他的金錢,還是會傾向讓他承擔金錢上的損失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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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順利答對了這道難度極高的法理爭議題!本題主要考驗對保險法中各類特殊情形下,保險費是否應返還的觀念。 惡意行為與違反告知 選項(A)依保險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41條規定,惡意複保險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期間內仍取得保費。選項(D)依保險法第25條,契約因第64條第2項(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兩者皆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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