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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規定,在保單強制執行時,下列何人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後,仍不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A 對被保險人並無保險利益,並經要保人具名指定為受益人之某甲
  • B 非要保人或受益人,而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某乙
  • C 要保人之父親某丙
  • D 受益人之配偶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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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即將因為債務而被法院終止時,法律為什麼要特別破例讓「某些人」掏錢出來承接這個契約?這群人通常必須跟「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或「未來的保險金領取」有直接且緊密的關係。在這種邏輯下,誰跟這張保單的關聯性最疏遠,甚至可能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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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可見你對近期保單強制執行的相關法規掌握得很扎實。

保單強制執行之介入權

依據現行《保險法》第114條之3規定,當保單面臨強制執行時,為了維持保險契約的安定與保障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法律允許特定人士在取得書面同意並代墊解約金後,變更為新要保人。可以行使這項權利的特定人士主要包含: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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