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有關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移轉或出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指定受益人,縱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仍生效力
- B 要保人變更受益人,非經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 C 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縱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仍生效力
- D 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要求「某些行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其背後的精神是為了防止要保人為了領取金錢而危害被保險人的生命(道德風險)。請思考:當要保人是向「原本就承擔給付責任的保險公司」提前申請使用保單內的現金價值時,這種「向原公司提領預付款」的性質,與「將保單賣給外人或抵押給地下錢莊」相比,哪一種行為對被保險人的安全威脅較小,因而較不需要嚴苛的書面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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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權的行使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中屬於相當關鍵的法律爭點。
保單借款與被保險人同意權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法》第 106 條的適用範圍。法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被保險人(Insured)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保單權利被轉讓給可能對其不利的第三人。然而,在實務見解中,保單借款(Policy Loan) 被視為要保人行使保險契約所賦予的權利,性質上較接近於「預付保險金」或解約金的先行墊付,而非一般的「出質」給第三人。因此,要保人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時,即便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該行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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