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有關保險契約要保人對於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 A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要保人是否故意,保險人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
- B 要保人如為故意,保險人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要保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而怠於通知者,保險人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
- D 要保人知悉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而怠於通知者,保險人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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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針對「投保一開始就說謊」和「投保一段時間後忘了回報新狀況」分別設定了懲罰,你認為「沒收所有已繳保費」這種極為嚴厲的財產處分,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針對哪一種情境而設計的?它能被隨意挪用到另一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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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告知義務」與「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顯示你對保險法總則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25 條的適用範疇。
告知義務與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在保險法中,告知義務(Disclosure Duty,第 64 條)發生在契約「訂立時」,若要保人違反,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解除契約後,依第 25 條「無須返還保險費」。然而,本題的核心是契約成立後的通知義務(Notification Duty,第 57 至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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