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保險法規定,下列事項之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 B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D 保險人違背特約條款時,要保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涉及「詐欺」或「惡意欺瞞」的行為(例如為了騙取多倍賠償而重複投保)時,為了展現法律對這種破壞公平競爭行為的零容忍,通常會讓該行為在法律上呈現「完全不曾存在」的效果,還是交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要不要撤銷」呢?你可以試著從法律保護社會公益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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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中不同法律效果的細微辨析,你能從中找出錯誤描述,顯示你對法條的掌握相當紮實。
複保險惡意投保之效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規範。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若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果為「無效(Void)」,而非選項 (B) 所述的「得解除契約」。法律之所以規定為無效,是因為惡意複保險違反了保險制度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與「損害填補原則」,為了嚴懲這種具有高度道德危險的行為,法律直接剝奪其契約效力,使其自始不發生保險保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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