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保險業之清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並經清理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繳存國庫之保證金得予以發還
- B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清理人職務
- C 清理人依保險法執行清理業務,依保險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清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二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保險業進入清理程序,而清理人翻閱公司的帳簿時,已經明確看到某位保戶有一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記錄,但這位保戶因為沒看報紙而沒來申報債權。在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精神下,清理人可以僅因為對方「沒申報」就直接把這筆記錄當作不存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瑕疵!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保險法》中有關**清理程序(Liquidation Procedure)**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細膩。在法律實務中,期限與排除條款的正確性至關重要,你展現了極佳的專注力。
公告程序與債權保障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主要在於違反了《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的規定。法律要求清理人就任後,必須於所在地日報連續公告三日以上(而非二日),且在催告債權人申報時,必須聲明屆期不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則不在此限。這種設計是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護「已知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因程序瑕疵而損害他人的實體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