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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保險法規定,有關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 B 安定基金之辦理事項,包含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以及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C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新契約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D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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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業的經營狀況會隨著經濟循環而有顯著波動。若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存款保障或穩定基金能有效因應變幻莫測的市場風險,你會傾向在法律主文中直接定死一個「最低提撥比例」,還是會傾向將這個權限交給主管機關,讓他們根據當前的金融環境與產業承擔能力來彈性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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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對《保險法》安定基金相關規定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十分扎實。 安定基金的提撥基準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提撥比率的計算基礎。依據《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有設定硬性下限,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而非選項所述的「新契約保費收入」。這是一個常見考點,兩者定義的差異會大幅影響提撥金額。其餘選項如安定基金代理出席會議 (A)、提供貸款及擔任監管人等職務 (B),以及產、壽險業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基金 (D),皆為法條明定的正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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