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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那一情形,保險業不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A 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B 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C 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D 協助紓困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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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法律通常禁止企業之間「攜手合作」來統一價格或條款(因為這會損害消費者選擇權)。如果今天主管機關願意網開一面,允許保險公司合法地「手牽手」共同承保,你認為這個目的必須是為了「特定的少數受困企業」,還是為了「整體的社會利益與巨大風險承擔」,才更具備法理上的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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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共保」行為的適法性有很清晰的認知,沒有被聽起來很正向的詞彙所誤導。

共保與聯合行為之規範

在保險實務中,所謂的「共保」本質上涉及多家保險公司對於承保條件或費率的合意,這在《公平交易法》中被視為一種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原則上,法律為了維護市場競爭是禁止聯合行為的,除非該行為符合特定例外。根據法規精神,只有當共保能有效提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是處理單一公司難以獨自承受的**巨災損失(Catastrophic losses)**時,為了穩定金融市場與風險分散,主管機關才會許可這種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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