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有關保險業提撥資金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於保單週年日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B 保險業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業主權益總額時,不在此限
- C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另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 D 保險業應先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後再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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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在法律規定的義務之外,希望為了未來的特定風險或經營目標留存更多資金,你認為這類「額外的計畫」通常會記載在公司的哪一份核心自治文件中,以作為執行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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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保險業盈餘分配的細節,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有關財務健全的規範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強制性公積與自治性公積的法規界線。
盈餘提撥的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145-1 條,保險業除了必須提撥 20% 的法定盈餘公積(直到達資本總額為止)之外,法律也賦予公司自主權,允許其透過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額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Special Reserve)」。選項 (C) 正確描述了這種公司自治的權利。相對地,選項 (B) 錯誤在於法律僅規定達「資本總額」而非「業主權益」;選項 (D) 則忽略了必須先扣除稅捐(繳稅給政府)後,剩下的淨利才能進行盈餘分配或提撥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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