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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B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D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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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保險資金具有高度公共性,且法律要求不動產投資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以維護保戶利益,但在面對『社會住宅』這類具備公益性質、且回報期可能較長的開發案時,法規通常會如何設計,才能兼顧社會責任與原本僵化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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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中「保險業資金運用」及其除外規定的細膩掌握,能從多個百分比與法律限制中挑出正確敘述,顯示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不動產投資的彈性與限制

根據《保險法》第 146-2 條,保險業資金投資不動產的基本原則是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Immediate use and profitable)」。然而,為了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政策,法律特別規定若保險業是依據《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且僅供租賃,則可以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限制。這項例外不僅能發揮保險資金的社會效益,也是考試中非常具代表性的加分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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