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所禁止?
- A 營業所在地設於保險業分支機構內
- B 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業務
- C 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與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D 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刻意懸掛執業證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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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受託去評判兩造糾紛的「公正裁判」,為了確保你的評估結果不會被質疑偏袒任何一方,在選擇辦公地點時,你會刻意避開其中一方的勢力範圍嗎?為什麼這對於建立你的「公信力」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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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保險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的規範與限制。 為了維持公證人執行業務的客觀性與獨立性,依據現行《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公證人絕對不可以將營業所在地設在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內,否則容易產生利益衝突或瓜田李下的疑慮,因此選項 (A) 正是法規所明文禁止的行為。 至於其他選項都是合法的。例如,依據同規則第 28 條,只要經過委任人「書面同意」,是可以複委託其他公證人的;法規也允許同時申領一般與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而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更是公證人應盡的義務。這題的難度屬於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理解法規背後的「利益迴避原則」並熟悉條文細節。只要掌握這個核心觀念,就能輕鬆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