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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 A 本人或其家屬
  • B 債權人
  • C 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D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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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利益的設計是為了補償「因某人身故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人。如果你借錢給某人,或者某人借錢給你,哪一個人的死亡會讓你面臨「資產無法收回」的實質損害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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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關於「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特別是能分辨法律名詞中微妙的對稱關係,沒有被選項誤導。

人身保險利益的法定範圍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的規範,要保人對特定人士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主要基於血緣、扶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法律明文保障的對象包含: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debtor),以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存在正當的利害連結,以防範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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