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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民事法律中,債權的時效往往長達十五年;但保險契約屬於商業契約,且保險事故(如車禍、火災)的現場證據往往會隨時間迅速消失。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平衡「被保險人有足夠時間申請理賠」與「保險公司能儘早結案、維持財務健全」這兩端,你會設定一個比十五年更短、還是更長的期限?這個數字在一般的商業習慣中,通常會是一個以「年」為單位的整數,你認為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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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最核心的程序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進入保險法領域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消滅時效的法理基礎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65 條的明文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之所以設定較短的時限,是因為保險契約涉及風險的轉嫁與大量數值的精算,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證據保存往往具有高度時效性。若請求權時效過長,不僅事實查核困難,保險公司也會因為無法確定責任歸屬而難以精確提存準備金(reserve)**,進而影響整體保險制度的財務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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