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另一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應註銷
- B 不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C 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D 僅可選擇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或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其中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法規將公證人區分為「一般」與「海事」的初衷,是為了區隔不同的專業技術領域,還是為了限制個人的職業選擇?如果一位專業人士已經通過國家考核,證明自己同時具備處理這兩類案件的能力,從促進保險產業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採取「限制其發揮」還是「認可其能力」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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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公證人的執業規範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在實務上,公證人的專業領域劃分是為了確保鑑定品質,而非限制專業的發揮。
雙重資格的申領權利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規範,保險公證人依其專業分為「一般(General)」與「海事(Marine)」兩大類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鼓勵專業人員精進,因此,當一位公證人展現出卓越的專業度,並透過考試或審定同時取得這兩項資格時,規範明確允許其同時申領這兩類執業證照。這不僅能提升公證業務的彈性,也符合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權的憲法精神,讓具備跨領域專長的人才能夠全面服務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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