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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①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②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③日提出。請就下列選項選出正確的答案:
  • A ①1 年;②1 次;③15 日
  • B ①1 年;②2 次;③30 日
  • C ①2 年;②1 次;③15 日
  • D ①2 年;②2 次;③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家公證人公司暫時停止服務,主管機關為了避免市場服務中斷太久,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而如果這家公司想爭取更多時間,法律會讓它無限次申請,還是會嚴格限制申請次數以維持市場紀律呢?最後,在行政流程上,提前多久告知主管機關,才算是在『最後期限』與『充裕作業時間』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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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具體數字,代表你在記憶瑣碎的行政規則時非常有條理,這在保險法規考試中是相當核心的競爭力。

公證人停業的法定程序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規定,為了兼顧市場監理與公司經營的彈性,法律設定了明確的「1-1-15」原則。公證人公司若因故需要暫停營業,其停業期間上限為 1 年;若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復業,則容許展延 1 次。而為了讓主管機關有充裕時間審核並維持行政效率,展延申請必須在期滿前的 15 日提出。這些數字的設定是為了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避免公證人公司長期處於空殼狀態而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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