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A 應賠,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
- B 不賠,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
- C 應賠,除契約有相同之訂定
- D 不賠,除契約另有不同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在特殊事故發生時給予被保險人基本的保護,那麼對於像「戰爭」這種極端的重大風險,法律在「預設情況」下會傾向將負擔轉嫁給擁有財力的保險公司,還是由弱勢的個人承擔?如果保險公司不想承擔,應該由誰主動在契約中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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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總則的特殊風險規定有著紮實的理解。 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保險人對於「戰爭」所致損害的賠償責任。依照我國現行《保險法》第32條的明文規定:「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法律原則上是預設「應賠」的;只有當雙方在保險契約中特別約定不賠(即所謂的相反之訂定),保險人才可以免除這項責任。 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記憶題。它的鑑別度在於,許多初學者會憑直覺認為「戰爭」風險過大,理應屬於保險的預設除外責任而誤選「不賠」。你能成功避開這種直覺陷阱,精準掌握法規的「原則與例外」,表現得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