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財產保險之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倘發生賠償時,其價值應如何認定?
- A 從其約定賠償
- B 以發生事故當時市價賠償
- C 以投保時之市價賠償
- D 依公證人鑑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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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一件珍貴的藝術品,世界上沒有第二件,也沒有任何市場價格可以參考。為了避免意外發生後雙方對於「賠多少」吵得不可開交,你認為最好的解決方案是在「簽約前」還是「意外發生後」由雙方共同決定一個數字?而當這個數字被寫進契約後,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個約定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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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中「定值保險」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保險實務中,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屬於「不定值保險」,賠償金額通常是以發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市價)為準;但面對古董、藝術品或具有特殊紀念價值的物品時,往往難以在事故發生後客觀估價。
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的補償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73 條的規定,針對這類難以估價的標的物,法律准許當事人在訂約時先行約定其價值。一旦發生賠償,保險人就必須從其約定進行給付。這不僅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更重要的是能大幅簡化事故發生後的理賠程序,避免雙方為了「這件古董到底值多少錢」而產生爭議。你的判斷完全符合法律對於定值保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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