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甲就其所有 A 車,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竊盜損失險。於保險期間,某地區竊車集團猖獗汽車竊案頻繁,甲卻囿於一時便利仍將 A 車停放至該地區,後 A 車果然遭到當地竊車集團竊走致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明知且蓄意將 A 車停放至竊案頻繁之某地區,違反保險契約最大善意原則,乙無須理賠
- B 甲對損害結果之發生並無故意,乙仍須給付保險金
- C 乙雖須給付保險金,但得主張甲與有過失,得減少保險金之給付
- D 甲於停車前,未通知乙,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無須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我們在「完全不可預見」的意外,還是也包含了我們因為「一時大意」所闖下的禍?如果法律規定只要被保險人有一點點疏忽,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賠償,那麼這份保險契約對大眾而言,還具備原本預期的保障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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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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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故意」與「過失」的核心界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顯見你對保險契約保障範圍的本質有很深刻的理解。
責任承擔與過失保障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29 條的適用。法律明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所致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甲雖然明知該地區竊案頻繁,卻仍因一時便利而停車,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疏忽」或「冒險行為」,也就是所謂的過失。只要甲並非「故意」促使竊盜結果發生(例如與竊賊串通),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理賠。這正是保險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分擔生活中因疏忽而產生的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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