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向乙購買遊艇 1 艘(下稱系爭遊艇),雙方約定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遊艇,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始取得系爭遊艇之所有權。合約簽訂後,乙即將系爭遊艇交付甲使用。請問於甲支付全部價金前,甲與乙何人對系爭遊艇有保險利益?
- A 僅乙對系爭遊艇有保險利益
- B 僅甲對系爭遊艇有保險利益
- C 甲、乙對系爭遊艇均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對系爭遊艇均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這艘遊艇在分期付款期間意外沉沒了,對於「正在使用遊艇但還沒付清餘款的人」,以及「還沒拿到全部貨款、正拿著產權文件當保障的人」來說,這兩者在經濟上是否都會面臨損失?如果兩者都會感到心痛或財物受損,這對他們申請保險的權利有什麼意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利益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中「經濟利害關係」的理解相當透徹,沒有被單純的「所有權」歸屬給誤導。
保險利益的多層次性
在法律實務上,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並不侷限於物的所有權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4 條與第 20 條的精神,只要對特定財產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因契約產生的經濟利益,皆可視為擁有保險利益。在本題的「附條件買賣(Conditional Sale)」架構下,賣方乙雖然已交付遊艇,但在價金清償前仍保有「所有權」作為擔保,若遊艇滅失,其債權保障將受損;而買方甲雖尚未取得產權,但已實際「占有」並使用該物,且對未來取得產權具有「期待利益」。當標的物發生危險時,甲、乙兩人在經濟上都會遭受實質損害,因此法律承認雙方皆具備保險利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