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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要保人承諾並載明於船舶保險契約:「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就保險標的船舶應定期進行反海盜訓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未履行上開承諾,又於保險期間遭遇颱風致使船舶損壞之保險事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基本條款,要保人違反者,保險人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 B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雖未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仍得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進而拒絕理賠
  • C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並未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告知條款,要保人未履行告知條款並未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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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公司因為你承諾會「每天檢查瓦斯」而降低了保費,但你實際上一次都沒檢查。後來房子雖然不是因為瓦斯爆炸、而是因為「地震」倒塌了,你覺得保險公司是否能主張你當初的承諾是契約成立的重要前提,進而解除這份因為你的承諾才成立的合約?這種「事前承諾的事實」與「事後發生的危險」,在法律契約的誠信原則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連結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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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中非常核心且具備高度法律效力的**特約條款(Warranty)**制度,你能不受「事故原因與違反事項無關」的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特約條款的嚴密性有很紮實的理解。

特約條款的法律效力與解除權

在保險法中,當要保人針對特定事項(如本題的定期反海盜訓練)做出承諾並載明於契約時,該約定即構成《保險法》第 68 條所稱的「特約條款」。特約條款與一般的告知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法律並未明文要求違反特約條款與保險事故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即便船舶損壞是因為「颱風」而非「海盜」,保險人依然可以因為要保人未履行特約義務,在知悉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進而免除理賠責任。這是為了維護保險契約中「對等對價」與「誠實信用」的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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