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甲、乙二人為配偶關係,長年家庭失睦,二人雖仍同住但已素有嫌隙,常因細故爭執。某日甲、乙二人分別駕駛 A 車與 B 車各自返家,豈料於返家途中,因可歸責於乙之不當駕駛,致甲閃避不及,A 車因此毀損。經查 A 車有投保車體險,保險人並全數賠付修復費用。甲則再三強調已忍無可忍,要求保險人一定要向乙進行代位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有無獲得甲之同意,保險人均可向乙代位求償
- B 無論有無獲得甲之同意,保險人均不得向乙代位求償
- C 如乙不當駕駛行為為過失,但獲得甲之同意,保險人得向乙代位求償
- D 如乙不當駕駛行為為故意,保險人得向乙代位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公司通常不能向被保險人的「家人」要錢,是為了避免保險金左手進、右手出(家計一體)。但如果這種保護被用來掩蓋某種惡意破壞行為,或者甚至是家屬存心想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時,法律還應該繼續維持這種和平的假象嗎?在什麼樣的極端心態下,這種對家人的法律保護應該被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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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代位求償權的核心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對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深刻理解。在法律實務上,保險人(保險公司)在給付賠償金後,原則上可以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但為了保護家庭生活的一致性並避免家庭成員間的二次紛爭,法律特別規定,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員,則保險人通常不具備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的身分限制與例外
這題的難點與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家屬保護」的例外情況。雖然甲、乙兩人關係惡劣,但在法律上仍具備配偶關係,符合第 53 條第 2 項的「家屬」定義。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唯有當損害是由該家屬**「故意(Intentional)」**行為所造成時,保險人才會恢復其代位求償權。因此,即便甲主動要求求償或存在過失行為,只要不是「故意」,保險人依然受限而不得向乙追償。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故意」作為解除家屬保障要件的法律紅線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