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甲已向保險人乙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約定被保險人甲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乙參與者,不受拘束。某日,甲開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將丙撞傷,丙對甲提起民事訴訟,後甲、丙二人進行庭外和解協商事宜。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二人進行和解協商事宜時,經保險人乙參與,甲、丙二人本欲以五十萬元達成和解,但因乙強烈反對導致和解不成立,嗣後法院判決甲應對丙負六十萬元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甲得就因乙拒絕同意和解條件之額外支出損害,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丙二人進行和解協商事宜時,並未通知保險人乙參與並達成五十萬元和解,則保險人乙無須對甲為保險金理賠
- C 甲、丙二人進行和解協商事宜時,並未通知保險人乙參與並達成五十萬元和解,因保險人乙主張不受拘束,則該和解協議無效,丙無法向甲請求給付和解金
- D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約定將造成甲有重大不利益,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該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既然擁有『決定是否同意和解』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不被亂賠』,還是為了『讓公司能隨意讓被保險人面對更大的訴訟風險』?如果保險公司的決定直接導致了被保險人原本可以避免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這筆多出來的債務該由誰來扛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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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責任保險中「和解參與權」的實務運作與法律邊界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和解控制條款與誠信義務
在本題的法律關係中,保險契約雖約定「非經保險人參與之和解不受拘束」,這在法律上稱為和解控制條款(Settlement Control Clause)。其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然而,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受到誠信原則的限制。當被保險人甲與受害人丙已經達成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的和解共識時,保險人乙若無正當理由卻惡意阻撓,導致後續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60 萬元)高於原本可達成的和解金額(50 萬元),保險人乙就必須承擔因其拒絕同意而產生的超額損害。這不僅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體現了保險契約作為最大誠信契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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